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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:进一步严格规范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秩序


    

山东省教育厅日前下发了《关于严格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秩序的通知》,就山东省民办学校教师聘用、收费、办学、招生等作出了具体规定。

  《通知》要求,民办学校要按照规定标准选聘教师,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,其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/3。

  《通知》提出,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收、退费政策,要向社会公示学校的收费许可证、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,须在校内长期公示。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,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实行。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,严禁学校以“建校基金”、“教育储备金”等各种名义,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。对违法违规收费、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,要依法追究学校举办者的责任。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。

  《通知》强调,民办学校一律不得向公办中小学租用校舍、场地;不得利用公办学校资源举办各种辅导班或进行联合办学。民办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必须到批准办学的审批机关进行备案,填写《招生广告备案表》。广告内容应包括:学校全称、办学性质、招生专业、开设课程、办学形式、学习期限、招生对象、招生范围、收费标准、报名手续、证书发放以及广告审查备案证明编号等。广告用语应符合《广告法》等有关规定,不得欺骗和误导学生及家长,不得做不负责任的许诺。(孙军)

 

(责任编辑:颜金花)

 

中国教育新闻网-中国教育报
发布时间:2008年08月0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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